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绣衣幼儿园章程核准稿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8日]

昆山市绣衣幼儿园章程(核准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精神,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现代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完善我园教育机制,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园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教育行政法令、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全称为:昆山市绣衣幼儿园。总园地址为昆山市绣衣新村20号;锦华分园地址为昆山市开发区银泉路128号;仁宝分园地址为昆山市咸子泾路55号;邮政编码为215300;幼儿园网址:http://xyyey.ksedu.cn。

第三条幼儿园由昆山市教育局和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园是一所对3-6岁幼儿进行学龄前教育的事业机构,办园等级为江苏省优质幼儿园。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幼儿园面向昆山市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绣衣总园办园规模为10轨30个班,锦华分园办园规模为3轨9个班,仁宝分园办园规模为6轨18个班。

 

        第二章  办园理念与幼儿园文化

第五条

办园宗旨:培养适应生活、愉快生活、热爱生活的健康儿童。

办园理念:倾注真挚爱心、培育纯洁童心。

办园目标:现代化、高质量、有特色。

幼儿发展目标:贯彻幼教规程、训练行为能力、鼓励个性发展、培育德才基础。

教职工素质要求:做人-求真求实,做事-求善求美;工作中精神饱满、勇于创新,同事间正直诚实、理解宽容,行为上严守规范、干练文明,仪表上朴实端庄、得体大方。

第六条

园风:“团结、进取、真挚、创新”

教风:“精心、爱心、热心、耐心”

学风:“健康、阳光、自信、诚实”

园标:由七彩风车造型组成,暗含昆山市绣衣幼儿园的简称“绣衣”的拼音首字母,寓意为昆山市绣衣幼儿园孩子们快乐多彩的童年。

园歌:爱心真挚,童心纯洁

幼儿园纪念日:每年六月一日。

第七条幼儿园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幼儿园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绣衣幼儿园由绣衣总园、玉龙分部、娄邑分部、锦华分园、仁宝分园组成集团化管理机构,分设园长1名、副园长4名(2名为分园园长),组建成集团化管理的核心机构,下设中层干部、教研组长、后勤组长若干名,按照“分层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园长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幼儿园实行总园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幼儿园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园长依照昆山市教育局干部职务聘任权限任免。园长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园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幼儿园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幼儿园党组织考察,园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园长聘任。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订幼儿园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幼儿园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园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幼儿进行考核评价。

(六)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八)负责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

(九)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幼儿园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幼儿园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由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保垒作用。

(二)加强幼儿园的政风校风、师德建设、教育收费、考核招生等方面的综合工作管理。积极开展行风建设各项工作的检查、考核、评议等活动,保证幼儿园各项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对幼儿园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对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事件参与讨论和决策。

     第十一条幼儿园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行使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议案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幼儿园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园长对教职工予以奖励、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三)审议幼儿园各项制度、方案、条例并监督实施。

(四)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幼儿园设置教育、教科、教技、人事、安全保卫、总务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园沟通,保障幼儿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四条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幼儿园重大问题由园务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园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的相关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为幼儿及其家长了解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幼儿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本园法律顾问。为幼儿园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幼儿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幼儿园指派,以幼儿园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申诉处理机构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以及处理规则。

建立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本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本园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教职工、幼儿园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幼儿园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园舍、交通、消、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意外伤害园方责任险,鼓励幼儿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园方、教师和幼儿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幼儿园建立健全保育、教育管理机制。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有关法规精神,进一步建设好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网络,做到教养并重,保教结合,使幼儿园保教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成效地开展。树立“向一日活动要质量”的意识,将教育渗透到幼儿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抓好幼儿一日生活环节的管理。

幼儿园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本组的教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阶段教育活动、幼儿管理工作等,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班主任老师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班级幼儿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全面落实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参照本园一日生活实施指南严格实施课程计划,全面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同时,主持处理日常班务工作、家园联系工作及其他班级事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贯彻国家、省、市学前教育课程和园本课程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本园特色课程体系。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课程的平衡。

幼儿园充分发挥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功能,尊重幼儿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促进每一位幼儿全面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教学管理应:

    (一)依据幼儿特点,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二)遵循课程改革原则,执行教育部门的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三)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积极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四)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幼儿教育。

    (五)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建构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用现代化的教育思想和手段提高保教质量:

(一)以一日活动为主阵地,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和年龄特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各类课题的研究。

(二)健全科研制度,完善科研体系,建立课题网络。

    (三)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每位教师应在幼儿园主课题下设立各自子课题,并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教学案例,认真做好教育教学总结。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坚持以德立园的原则,园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幼儿园、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幼儿园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教师理解并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严格执行有关幼儿园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幼儿园通过体育课、户外活动等保证幼儿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两小时户外活动是,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幼儿园建立萌芽保健室,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幼儿园完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五章  幼儿

    第二十七条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幼儿。

    幼儿园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幼儿园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幼儿园施教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愉快自主地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第二十九条幼儿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幼儿园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喜欢上幼儿园,尊敬师长,团结同伴,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爱护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如图书、玩具、教具等。

    第三十条幼儿园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本人档案《成长中的我》。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对符合入园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三条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二)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收取幼儿家长礼赠。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执行国家幼儿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力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本园课程计划组织班级教学,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发展情况;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及本园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本园的民主管理,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表决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与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本园制度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实施“健康”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每一位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条幼儿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师德、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30万元;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务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帐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各类专用活动室、电教设施设备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幼儿园主动与社区、家庭建立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区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一)幼儿园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可聘请家长作为客座教师、校务公开监察员、家长志愿者等参与幼儿园管理。

(二)充分利用社区资源,聘请校外辅导员等,定期开展各类社区教育活动。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与幼儿园共同商议工作计划,积极参与幼儿园各项工作管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促进幼儿园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二)参与幼儿伙食、卫生等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幼儿园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各种各类家庭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家长资源,协助幼儿园解决具体问题。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园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建立园友会组织,发挥园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幼儿园发展。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幼儿园提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与现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幼儿园修订(起草)小组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