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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制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5日]
安全责任追究制
为了不断增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达到“落实责任,保障安全”的目的,特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以进一步强化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1.每位在岗的教职员工每年都必须与园长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使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个体。
2.当班或配班保教人员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达班级,在当班或配班时间内幼儿发生意外受伤,小伤应及时处理或请保健医生处理,事后必须与家长沟通。造成意外事故或影响较大的,必须及时送进附近医院就诊,所在班班主任必须在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园长室。隐瞒不报,使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3.当班或值班人员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幼儿放任自流,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放学后,有幼儿留园,但值班教师已离园,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留当日值班老师的责任。
5值夜、双休日值班,未按规定时间到园或擅自离园,发生失窃及其它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体罚、变相体罚等人为造成的教育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7幼儿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由于班级教育不力,出现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8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组织师生外出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9由于变质食物引起学生饮食中毒事故的,追究食堂和当日采购人员责任。
10因管理不妥,措施不力,形成偶发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教育设施一旦出现危险状态,班主任或有关老师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必须在接到报告后,当日内报告园长,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否则所造成的事故,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各班保教人员在每天下班时检查门、窗、锁的安全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物件藏存处的防火安全工作和防盗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总务处,若因疏忽造成的责任事故,要追求当事人的责任。
13警务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外来闲散人员入内,校产物资外出,要凭有关领导的证明,经检查后方可通行。如因擅离职守造成物资被盗和损坏或发生意外事故,追究警务人员责任。
14保健人员要配合保教人员做好卫生保健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督工作,如是宣传不力,监督不严,造成意外事故或对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要直接追究保健人员的责任
15.园内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如因管理不当造成损失追究管理当事人责任。
16.驾驶员必须对园内的车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如因车辆未得及时检查和维修强行上路,造成事故追究驾驶员责任。

上述各类情况造成幼儿园师生人身或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评优晋级;情节严重的报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