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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日]
昆山市绣衣幼儿园
昆绣幼 [2005] 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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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工会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幼儿园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三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正式教职工和服务中心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和一定的民主管理能力,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3)模范地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7)身体健康,能履行代表职责
第四条教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中层干部、教师、保育员、其他后勤人员等,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幼儿园全体教职工人数的30%,其中保教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70%
第六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于学校教改。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积极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后勤服务和其它工作。
2.听取园长的学校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制度和幼儿园的财政预算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主席由工会主席兼任,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五人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园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的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要做好提案或合理代建议征集和处理工作。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小组,小组由三人组成,设组长1人,由主席团选举产生,提案小组专门负责提案的立案和合理化建议的收集整理并转交和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组织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根改。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20051016